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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退役军人高某的哥哥因生意遇到困难向他提出借款。高某自家经济并不宽裕,但念及兄弟情分,分3次借给对方15万元。对方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按月付息,未明确还款期限。他本想着都是一家人,等哥哥生意好转便能收回欠款,没成想,这笔借款成了困扰他多年的烦心事。
后来高某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哥哥催讨欠款。对方仅偿还了 2.7 万元,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先抵作利息,15 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始终未结清。此后,高某多次索要借款,哥哥总以生意不顺、没钱为由推诿拖延,再后来干脆避而不见。高某越想越憋屈,亲兄弟闹到这般地步,钱要不回来,事儿也僵在那儿,自己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正发愁时,高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公益法律服务,便在微信小程序提交了申请。
接到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联系高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逐一梳理相关材料,得知二人是亲兄弟、家中长辈健在,认为纠纷还有缓和余地,便建议他先尝试调解。高某坦言,都是一家人,能私下解决最好,真闹上法院,大家面子上都不好看,只是自己之前多次沟通,对方总拿“没钱”搪塞,实在没了办法。
高某按建议再次上门协商,哥哥口头承诺月底还款,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哥哥仍分文未付。眼看协商彻底无望,高某只得签订了委托协议。在整理证据时,律师志愿者发现,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保护范围,便向他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并重新核算合法利息金额,据实调整了诉讼请求。在律师志愿者的指导下,高某认真整理好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等材料,做好了诉讼准备。
案件正式立案后,法院考虑到双方是亲属关系,建议先行调解,但高某的哥嫂均拒接电话,其子女也不愿配合。传票送达同样波折不断,高某的哥哥要么谎称收件人有误,要么闭门拒见,家中其他人也不肯代为签收。法院最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开庭当天,高某的哥哥仍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律师志愿者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高某要求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见习记者 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