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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的一声,王某重重摔在小区的水泥地上。然而,把他扑倒的,既不是车,也不是人,而是邻居家养的两只狗。
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邻里纠纷,却差点让老邻居反目成仇。近日,侯马市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社区力量先行调解,情理法相融,把这起剑拔弩张的饲养动物损害纠纷化解在了法庭之外。
楼下的“惊魂一刻”
事情发生在王某自家小区。那天,王某像往常一样在楼下遛弯,于某、李某饲养的狗先朝他靠近,王某下意识躲闪。紧接着,刘某饲养的狗也冲了上来,两只狗一前一后共同追赶,最终把王某扑倒在地。
这一扑,后果不轻。王某被诊断为股骨颈基底骨折,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事发后,于某、李某、刘某三人只付了部分医疗费。可没成想,三人后续却停止了支付。王某无奈,只能自己垫付了剩余的医疗费用。
经专业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了十级伤残。他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于某、李某、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把调解室“搬进”社区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承办法官发现:事实比较清楚,矛盾卡在“邻里情”上。硬判,伤和气;不理,伤权益。怎么办?
经征求当事人同意,法院把这起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指派一名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坐镇”指导。调解员没有单打独斗,而是主动对接当事人所在社区,把社区工作者也拉进了调解团队。
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约齐各方。到了调解桌上,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王某理直气壮地说:“是你们家的狗把我扑倒摔成骨折、落了十级伤残,饲养人就该赔。”
于某、李某、刘某却有自己的“委屈”:“王某当时对狗有恐吓、肢体驱赶的动作,才让狗受惊产生过激反应,他自己也有过错,不应该让我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个说“全赔”,一个说“不全赔”。随后,调解员请王某出示了事发小区的监控视频、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和伤残鉴定意见。监控一放,两只狗追扑的过程一目了然,案发经过就此固定。
紧接着,调解员结合查明的事实,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导法官适时翻开民法典,结合类似案例,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一条条讲明白。这一讲,于某、李某、刘某坐不住了。他们承认,自己确实没管好狗,在公共场所遛狗没拴绳,既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也违背了社区文明养犬的约定。
社区工作人员抓住这个“窗口期”,一边从文明养犬的角度讲公共安全,一边用“远亲不如近邻”唤醒邻里情分,劝双方换位思考。一番推心置腹,空气里的火药味慢慢散开。
法理捋清了,情理也通了。几轮沟通下来,双方都冷静下来。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于某、李某、刘某共同向王某赔礼道歉;于某、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2.25万元,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2.25万元,合计4.5万元。
法条背后的硬道理
这起纠纷,绕不开民法典中的两条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把法条“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养狗,本身就意味着一份管束义务。狗伤了人,饲养人原则上“跑不掉”;只有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能减责。而像本案中遛狗不拴绳、违反管理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能减轻责任。
那么,王某的“躲闪、驱赶”算不算过错?法官给出了清晰答案:那是人遇到危险后的本能自卫,既不是故意招惹,也算不上重大过失。换句话说,狗主人该担的责,一点都少不了。
协议签完,三人主动履行了赔偿。调解员和社区工作者还专门做了回访,当事人对这起案件的高效化解连连称赞。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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