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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本是国家给予轻罪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有人却心存侥幸,在矫正期间再次犯罪。面对此类情况,近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罪犯王某某,此前因多次“拉车门”盗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王某某在社矫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件进入检察机关视野后,榆次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启动审查程序。检察官全面调阅了王某某的前罪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以及公安机关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其前后的违法行为、作案手法完全一致,证明其未吸取教训,且盗窃行为具有习惯性和成瘾性,再犯风险高,露出其主观恶性较深、矫正效果不佳的事实。为维护法律权威,榆次区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该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的建议。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通讯员 李心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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