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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侯某系货运大车司机,受雇于某公司,在提供劳务作业过程中突发脑出血,经救治虽保住生命,但重病致其劳动能力大幅丧失,失去工作,生活困顿。侯某无奈起诉至法院,主张公司予以赔偿。
承办法官严谨核查法律关系、梳理程序要件后明确认为:侯某驾驶车辆属公司所有,公司亦认可其职工身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就工伤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再行起诉,故不符合直接起诉条件,该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虽裁结,事未了结。承办法官没有止步于一纸裁定,而是秉持“小案不小办、案结事了人和”理念,主动开展“判后答疑+判后调解”。答疑中,法官向双方释明劳动仲裁前置规定、用工风险责任与维权路径,既讲明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与人文关怀义务,也细致告知侯某后续合法维权渠道。考虑到侯某重疾失能、生活极其困难的实际情况,法官法理情相融,反复组织沟通、居中调和,促成双方换位思考。经多轮调解,公司自愿予以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法院耐心为民的办案态度深表感谢。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通讯员 贾雪瑞
责任编辑:李然
校对:王婧
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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