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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全责交通事故,因肇事车辆购买的特殊“保障”,让被害人家属索赔之路一波三折。近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5年11月7日凌晨4时,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7国道行驶,行至下坡弯道时,因操作不当、雨后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冲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家属将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公司以及出具保障凭证的“承保方”一并起诉,主张共同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事实浮出水面:这份看似保单的凭证,并非保险单。
经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受保险法监管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是购买了“车辆统筹”服务。统筹公司出具的凭证虽写有类似保险的赔付承诺,但并未在监管部门备案,本质属于行业互助民事合同。
被害人家属向统筹公司索赔时遭遇阻碍,该公司抗辩其并非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索赔一度陷入僵局。车主这时才幡然醒悟,当初省下的保费,如今要全额自行赔付。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向车主释明法律: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雇主,车辆未投保正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持有统筹凭证,也不能免除法定赔偿义务。
经法官调解,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自行承担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家属撤回对统筹公司的起诉。刑事部分,法院结合李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车辆统筹”在货车、物流车主群体中流传,看似保费低廉、保障额度高,实则暗藏三重风险。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正规商业保险受保险法约束,保险公司需满足法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要求;车辆统筹只是民事互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一旦统筹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极易出现理赔无门的情况。其次,赔付保障不同。保险公司受金融监管,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统筹公司缺少统一监管与兜底机制,部分企业无稳定资金储备,业务规模越大,潜在风险越高。再次,诉讼规则不同。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可直接作为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统筹公司不能适用保险先行赔付规则,车主赔付受害人后只能另行起诉,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结果不确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务必通过正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贪图低价选择“车辆统筹”,省下的小钱,可能换来数十万元巨额赔偿,酿成家庭悲剧。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见习记者 程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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