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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背后的法律账
——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秸秆禁烧新规
发布时间:2026-09-29    来源:山西法治网

秸秆堆在田埂边、沟渠旁,有人顺手划着火柴,“啪”的一声,火光蹿起,黑烟裹着灰烬腾空……

2025年,一起发生在忻州市忻府区的真实案件敲响了警钟:村民孔某为清理自家承包地里的秸秆和杂草,在未取得任何野外用火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掏出打火机点燃秸秆。没承想,火借风势蹿出地界,酿成大火,导致白皮松、造型松、油松等4000平方米林木被烧毁。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因过失引发火灾,依法判决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秸秆能不能烧、谁来管、烧了怎么办,有了更系统、更严格的法律回答。本期《法官说“典”》,邀请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法官薛文杰,结合审判实践为大家讲清楚“一把火”背后,到底要付哪些法律账。

 

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原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关于秸秆焚烧,法典的新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什么变化?有人说“法典施行后焚烧秸秆全面放开”,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完全错误。法典施行不是“放开焚烧”,而是从过去的绝对禁烧,转向分区管控、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简单来说,禁烧区全年全天候不能烧;限烧区在禁烧期也不能烧;限烧区在非禁烧期可以烧,但要乡镇统一组织、提前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尽管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我省目前没有划定全省的禁烧区,但禁烧区通常包括: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草原防火区,油库、粮库、变电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周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其他禁烧区。

绝对不能烧的时段,一般包括政府确定的禁烧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大风天气等。具体范围和时间以当地政府通告为准。

 

问:秋收时,不少农户觉得“秸秆不烧没法种地,一把火最省事”。从法官的视角看,这一把火可能烧出哪些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帮忙点个火”、替亲戚烧,或者孩子玩火点了秸秆,有没有责任?

答:看起来“一把火”最省事,但可能“烧”出行政、民事、刑事“三本账”。行政上,在禁烧区、禁烧期露天焚烧秸秆,乡镇政府依法可责令改正、可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阻碍执法的,还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民事上,烧毁他人庄稼、林木、房屋、车辆或造成人身伤害,要赔偿损失。刑事上,如果引发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失火罪;如果是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放火罪。若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相关犯罪。

“帮忙点个火”不是免责理由。明知他人违法焚烧,仍提供火源、帮助点燃、协助看风,可能构成共同违法甚至共同犯罪。“替亲戚烧”同样,谁实施点火,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孩子玩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罪,依法要负刑事责任;失火罪一般要满16周岁。所以,家长一定要管好孩子,别让“玩火”变成“纵火”。

 

问:有人专挑晚上“偷着烧”,请您结合真实案例讲讲,失火罪和放火罪在法律上怎么区分?焚烧秸秆的浓烟导致高速公路追尾、航班延误,烧秸秆的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失火罪和放火罪,关键看主观心态和客观后果。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放火罪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引发火灾,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农户为图省事焚烧秸秆,结果大风将火苗吹到邻地,烧毁大片林地,自己也被判刑、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还有人在高速公路附近焚烧秸秆,浓烟导致多车追尾,最终被追究失火罪并承担民事赔偿。如果明知在高速公路旁焚烧会产生浓烟、可能引发重大事故,仍故意点燃并放任,性质就可能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果更加严重。

浓烟导致高速公路追尾、航班延误,焚烧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误工费、延误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热成像、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很发达,“晚上偷着烧”并不安全,查证后照样追责。

 

问:不光是农民,小区绿化带里扫成堆的落叶一烧了之、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生活垃圾、清明节在禁烧区烧纸、野外烧烤后炭火不灭,这些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

答: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绿化带、小区、公园等区域,都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生活垃圾,不仅污染空气,还可能引发火灾,依法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引发火灾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清明节在禁烧区、森林防火区烧纸,也是明确禁止的。一旦引发火灾,轻则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重则构成失火罪。野外烧烤后炭火不灭,若引发火灾,同样可能构成失火罪;即使没有引发火灾,在禁火区域违规用火,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城市居民也要有“禁烧”意识,别以为只有农村田里才管。

 

问:秸秆不烧难种地、还田又怕病虫害,农民的实际困难法律管不管?政府在秸秆综合利用中有什么义务?对处罚不服能怎么申诉?发现有人常年焚烧秸秆、浓烟扰民,又该如何举报、如何留证?

答:法律不是“一禁了之”。法典强调疏堵结合、综合利用,政府有义务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建立收储运体系,落实补贴政策,加强还田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服务。农民的实际困难,要通过政府服务、技术支持和市场机制来解决,而不是靠“一把火”。

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发现身边常年有人焚烧、浓烟扰民,可以拨打12345,或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消防等部门举报。取证时需要注意拍清楚火点、烟尘、时间、地点,打开手机定位,能拍到车牌、人员更好;有证人的,留下联系方式。但一定要先保证自身安全,不要与焚烧者正面冲突。举报后保留受理编号,便于跟进。

 

法官说〉〉〉

一把火,烧掉的是秸秆,可能烧来罚单、赔偿,甚至刑责。禁烧不是跟农民过不去,而是为了保护空气、保护交通、保护森林、保护每个人的安全。秸秆有出路,法律有底线,遇事多问一句、多走一步,别让“省事”变成“出事”。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潘帅 见习记者 夏哲潇

责任编辑:李然

校对:王婧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