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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经营者欠下货款后,以自己是替公司办事为由,企图把还款责任推给企业,逃避个人偿债义务。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务行为的司法认定边界。
王刚与刘建(均为化名)口头达成买卖合意,王刚按约完成供货义务,刘建签收货物后却迟迟未支付货款。王刚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刘建诉至洪洞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建对收货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自身采购货物属职务行为,涉案货款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无需其个人担责。经法院核查,被告刘建未能提交公司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等有效证据,本次交易亦全程未以公司名义开展,且事后未获其所在公司追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属职务代理,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由刘建个人限期足额支付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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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工作人员口头陈述,无公司书面授权、未以公司名义交易、事后未获公司追认,不构成法定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欠款、违约等责任,由实际交易行为人个人承担。
交易务必核实主体身份。商事洽谈中,若对方称代表企业履职,切勿轻信口头说辞。要核验企业资质、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区分个人与企业行为,明确责任主体,从源头规避权责不清的交易风险。
规范留存交易证据。交易全程做好证据留存,保管送货单、对账凭证、转账、通讯记录等资料。企业合作尽量要求加盖公章确认交易信息,完善手续,固定主体与责任依据,为后续维权留存有效证据支撑。
夏哲潇 张娜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