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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以“全程包过”“全包取证”为噱头的驾校招生信息频频出现。然而,口头约定的背后往往暗藏履约争议。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驾考培训“包过”承诺未兑现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郭某发布的驾考招生信息,遂主动联系郭某协商学车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向郭某支付培训费用,郭某负责“全包”所有学车培训及驾考事项,保证王某全程通过考试,直至顺利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年3月20日,王某通过科目一考试,同年5月24日通过科目二考试,同年7月14日通过科目三考试。然而,此后郭某长期未安排王某参加科目四考试。直至今年3月11日,郭某才通知王某参加考试,导致王某未能通过。此时,王某的驾考三年有效期已经届满,其已通过的科目成绩依法作废,合同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退还学车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双方同意,案件派由调解员吴士难组织先行调解。调解员初步审查了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双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并无任何关于学车具体事项的书面约定。经向王某了解,双方确为口头约定,除最初商定的5500元外,培训过程中郭某又以各类名目另行索要费用,王某先后支付多笔款项。王某表示,其曾就退费事宜与郭某协商,郭某已同意退还8300元,但始终拖延未付。
调解员随后联系郭某,郭某对学车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所收费用均已在培训过程中消耗完毕,不应退还。针对郭某的辩解,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其阐明: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依据口头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已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按约支付培训费用,郭某即负有及时、全面履行培训及考试安排义务。郭某在王某通过科目三后,无正当理由拖延近三年未通知其参加科目四考试,致使王某驾考有效期届满、考试资格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调解员充分释法明理,郭某最终认可自身违约事实,同意退还费用,但表示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调解员遂与王某沟通,王某对分期退还方案予以认可。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分3期向王某退还费用共计8300元,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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