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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动产登记中介代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不动产登记代办服务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悉,该《细则》2023年11月20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应向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备案,该中心定期将备案结果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不动产登记代办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其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卡(信息卡包含姓名、所属代办机构、从业编号、二维码等内容,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并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代办承诺书》,由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不动产登记代办服务,坚持“尊重意愿、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不得暗示、强制或变相强制不动产权利人接受不动产登记代办服务。对不动产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应与委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代办公证书或协助办理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委托权限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并合理确定代办收费金额。
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代办人员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要件提供材料。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在不动产登记代办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另外,不动产登记代办机构及代办人员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因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登记部门经济损失的;从事存量房经纪服务登记过程中未在网签备案平台办理房屋交易业务的;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将交易资金不纳入政府监管的;被不动产权利人投诉经核实确有不正当行为的;不按规定提供登记要件,错误率高于10%的;违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警示机制相关条款的;存在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调查核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送至有关部门,并定期将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旻